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程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作战的需要而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诱惑敌人,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三,犯罪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不管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440条规定,对本罪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一是对犯有本罪情节一般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对犯有本罪,遗弃重要或者重大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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