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来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是否同意共同借款;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而且本案中白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受益。所以,白某的担保行为产生的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担保,一方不知情情况下的担保
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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