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形为之一,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
1、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阻碍他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或毁坏他人暂住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留住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未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每留住1人,处50元罚款;
4、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6、雇佣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未领取暂住证的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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