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有:1、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案件,不予立案,而且还要将原因告诉控告人;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的案件而其没有立案的,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局
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号
控告人: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全文5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