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住公[2004]10号《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之内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若您提取公积金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即购房后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拥有了相关的法律权利。
因此,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当做首付,只有符合上述提取条件后,您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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