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报销明细
时间:2023-07-15 19:35:29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住院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用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参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费标准支付;

5、住院伙食补贴标准住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6、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有什么?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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