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不需要社会保险局的证明书。把身份证带到当地的事务所处理就行了。居住证的处理条件是从1、首先满足居住登记日到申请居住证日,连续居住12个月。2、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2个月,或者在申请居住证之前的2年内累计18个月。3、审核的社保是指在深圳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深圳居住证办理点
深圳居住证办理点是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具体如下:
1、受理与补齐:
(1)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3)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1)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1)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
(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成都居住证由市里统一记性签发;
6、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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