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3)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4)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二、办理材料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请书)》第二联;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予以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交还申请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请书)》第二联;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审批表》第一、二、三联送达市行政服务中心10号窗口。不予以通过,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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