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风险责任;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的,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一、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地是否是签约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不一定的签约地,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没有约定的条款怎么处理
没有约定的条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三、合同期限确定不明怎么处理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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