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原则
时间:2023-07-06 20:50:52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障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认定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不合格,必需返工处理。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监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要尊重事实,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惊醒处理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1、合同应规定:施工各方所施工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规范,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2、由项目部制定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3、质量验收程序:工人施工自检班组长组织检查项目部各楼主管及技术人员检查报监理验收。

4、各施工方应制定挂牌施工的组织措施及谁施工谁对施工质量负责的原则。

5、对队部自检造成返工的应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对上一级验收造成返工的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同时队部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对验收一次不通过造成下道工序不能正确施工的,队部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如二次复检不合格的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7、由于原材料所造成返工的,不承担责任

8、对于由于同一原因多次未整改造成停工的,应承担一切损失。

9、施工方要对以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给予总结、分析原因,以防以后施工中发生同一问题。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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