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封检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6********,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址为封开县**镇**街。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8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3月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陈某甲(在逃)、孔某甲等人在封开县河儿口镇奶卡奶茶店饮奶茶时,被告人欧某某和陈某甲得知陈某乙在昌隆饭店唱歌,两人想约陈某乙出来玩(即开房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于是由被告人欧某某打电话约陈某乙,在得到同意后,陈某甲叫朋友李某某提前在连都镇**酒店开好房,并驾驶小汽车搭载欧某某、陈某乙和孔某乙到**酒店,随后被告人欧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孔某甲等人先后进入**酒店210房,欧某某以陈某丙请吃鱼生为条件允许陈某丙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随后先是陈某丙和欧某某与陈某乙进行性交、口交,后陈某甲与陈某乙进行性交,淫乱过程长达近3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份;
2、证人证言13份;
3、辨认笔录23份;
4、鉴定意见2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
6、其他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多人同时与一女人进行淫乱活动,且在此共同犯罪中,积极策划、参与,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18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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