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涉及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赔偿责任阻碍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阻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补充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的责任主体,除民事责任外,仍可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脱离了公司的独立责任;
3、刑事责任,清算人、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录,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建筑施工挂靠经营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在挂靠关系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涉及挂靠双方的关系,又涉及双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上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逐一进行分析,才能准确认定各方的责任。
挂靠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形成挂靠关系的双方之间,一般都签订有书面的挂靠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一般也按照惯例有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挂靠双方发生争议,就必须对这一协议的效力进行评判,并根据协议的效力确定双方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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