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犯罪构成
时间:2023-03-01 16:52:54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仍予以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提供便利。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4、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窃取,是指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持卡人的账号、密码等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目前最常见的窃取方式有直接偷窥信息资料、以蒙骗手段获得信息资料等。所谓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财物向持有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者交换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持有持卡人信息资料者违反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具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之一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窃取信用卡信息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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