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步行的梁某撞倒,致梁某死亡。姚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于次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被拘留后,其亲属委托本律师辩护,其间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姚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姚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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