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程序是:
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二、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三、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四、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五、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六、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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