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受到侵害可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格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有:
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2、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就是具体人格权。
具体如下: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有三种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决定并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
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发各种具体人格权。纵观现代十数种具体人格权,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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