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已过,权益如何维护?
时间:2023-07-10 11:31:33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超过羁押期限怎么处理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越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可见,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实践中,被超期羁押者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要犯罪人员被无限期羁押的话,是完全可以让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给出一个说话的,那么给不出来那么就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性的措施,如果自己还受到人身伤害的话,还可以要求国家给出一定的赔偿,所以,执法人员也必须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这样才能服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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