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许可法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法》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这样一种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二、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再一个,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说原来我们原则上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归档,有人要来查,那是国家档案,你不能随便查,谁也说不出来什么。这个法颁布出来以后,到7月1号,人家要查我们就得让查。除非三种情况不能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都必须公开。人家要来查,这是人家的权利,我们让人家看,这是我们的义务、责任。如果别人要来查我们不让查,我们就是违法。因此,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别是企业登记,有些登记以后,人家要来查资料,我们就得让人家查。所谓公平、公正,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能够搞歧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凡允许本国公民和企业进入的领域,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能进入,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在国内对不同所有制,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组织和个人也要一视同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四、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陈述权、申辩权。什么是陈述权,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人家讲理由,得让人家把话说完,这是人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你不同意许可,人家有权申辩,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人家就讲理由;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人家申辩以后,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三是申请赔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给人家造成了损失,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除非两种情况:第一种,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根据已经不存在了,政府就可以改变;第二种,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政府还要给予补偿。这个原则是从德国引进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最早产生在二战以后的德国。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新政府一成立,在当时那个特殊情况下,国民对政府没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国民的信任和支持,政府说话就要算数,政府做出决定就不能随便改,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实施以后效果非常好,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国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来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就总结研究这个原则,把它作为德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后来欧洲的法学家又总结德国的成功经验,就确认在欧洲整个行政法里边有这么一个原则。我们在这次研究德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感到这个原则和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诚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就把它引入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在国外影响非常好,现在中国的立法确实是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开门立法。在这里我要说明一点,第四项原则用的是赔偿,第五项原则用的是补偿。赔偿和补偿是有区别的。赔偿前提是政府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用的是赔偿。赔偿的原则是全额赔偿,人家损失多少,我们就赔多少,因为你违法。而补偿的前提是政府行为不违法,虽然你不违法,但是这个行为作出以后给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这个时候就叫补偿。补偿的原则叫合理补偿。
六、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政府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督什么?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办理许可当中的违法行为。另一个是发证机关、登记机关对自己发的证和登记的企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而这个法律里边重点是规定了后者,谁发证,谁监督这是《行政许可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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