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拘,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23 16:30:16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大V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丰富的黑龙江牡丹江市正在加大对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的打击力度。来自该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消息,牡丹江曹园事件实名举报人张学成涉嫌盗伐林木罪,7月10日已被该分局刑拘,现羁押在牡丹江市公安局看守所。

张学成涉案林地坐落于牡丹江张广才岭,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军马场施业区,林地权属国有,在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为三级保护林地,属于商品林,不属于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经审批可以利用。该林地是张学成2009年从他人手中转包而来,面积15公顷。近年来,张学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据警方认定,共违法采伐林木2800余棵174立方米。

该案在当地引发极大关注,还在于张学成的身份。他是2019年牡丹江曹园事件的实名举报人,现年56岁,牡丹江人。

2019年3月19日,央广《中国之声》栏目播出新闻《牡丹江森林深处惊现违建:毁林百亩削山挖湖建私人庄园》,称接到知情者张先生爆料,名为曹园的私人建筑群,从2005年开始建设,总投资上亿元,气势宏伟,规模惊人。牡丹江市国土部门曾三次作出拆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都形同虚设,国有林地上建起的私人庄园屹立不倒。

这则爆炸性新闻迅速引发社会关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成立督查组,责令牡丹江市成立调查组,迅速核查事实,严肃处理。

经查,2006年至2018年,涉事企业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土地征占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森林保护观赏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为由,违法采伐林木1416立方米,违法占用林地197955平方米,违法建筑9491.68平方米,违法建设设施51处。其中,违法建设博物馆1座,并违规获得中央补助专项资金20万元;违法建设水库1座,并违规获得国家出险加固专项资金428万元。

黑龙江省委的通报称,在曹园事件中,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涉事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影响没有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将其作为重点项目盲目推进建设;牡丹江市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发改、公安、森林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等8个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越权审批,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曹园后被爆破拆除,夷为平地,原址上补植了树木。受该事件影响,曹园法定代表人曹波、曹园副总经理苏林芳被捕;74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被问责处理,其中黑龙江省管干部10人,省直机关处级以以下干部9人,牡丹江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51人,中国农业发展牡丹江军马场处级及以下人员4人。

2020年11月9日,牡丹江市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80万元;曹波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70万元;苏林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曹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牡丹江中院审理当中。

张学成因举报曹园事件而声名鹊起,成为一个拥有3万多粉丝的网络大V。然而,曹园事件2年之后,张学成亦迷失在这片林深叶茂的森林里。7月10日,张学成及其弟弟张学功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拘,现羁押在牡丹江市公安局看守所。张涉案林地与曹园仅一道之隔。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份由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2019年4月,张学成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目前三亚警方尚未公布该案的侦办进展及具体案情。

二、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三、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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