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律师函的发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从发出律师函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
一、四种适合1年时效的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外,诉讼时效期间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按照上面的规定,虽然律师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但还是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在发催告函之后,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就可以中断该时效,重新计算3年时间。
因此,发催告函不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其实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断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
但要注意地是,当事人在签发律师函后,对方还是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就要注意进行诉讼,也就是注意诉讼时效规定,以避免耽误时效。
最后,在发完催告函后,对方还是不肯及时履行义务的,为了避免权益损失,建议还是及时去找个专业律师及时提起诉讼。
二、诉讼时效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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