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怎么构成的?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条件有: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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