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生证的办理
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能比较容易办理准生证。
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故建议,可以有一方写无业。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二、迁移户口的基本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2、迁移户口的具体步骤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三、迁移户口所需材料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②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1)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2)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3)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人才引进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亲属投靠
(1)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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