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7:51:45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定向的诈骗,没有诈骗罪侵害的范围广,危害也没有诈骗罪重,就是数再大也没有诈骗所能够诈骗的数额巨大,,保险诈骗罪也不好实施,因为保险是很专业的,而诈骗是很常见的,对象的不特定性,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里的一个分支,按罪行法定就得按保险诈骗罪处罚,但是也有数罪并罚的时候。

二、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对于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即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有关的规定。

三、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

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3、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

,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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