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住院费用报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定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来宾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原件1份;
3.费用清单,原件1份;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1份;
5.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
2.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结婚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