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就是在提交相应的中国专利申请一定期限内(发明为1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6个月)向拟申请国家提交以该中国申请为基础的国家申请。而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申请,可以一次指定向多个条约成员国提出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提出PCT国际申请费用更低、程序也更简单,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一般情况下,中国个人或单位要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在做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样,申请人就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申请,以及为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准备。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个人或单位做出发明创造之后也可以直接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但是,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中国为拟进入国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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