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投降罪的处罚标准?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率部投降的;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投降的;胁迫他人投降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投降的;由于行为人投敌而造成战斗失利或者人员重大伤亡的;等等。所谓投降后又为敌人效劳的,一般是指向敌人提供我军事机密的;出卖同志的;为敌人进行反动宣传等。
二、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是什么?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
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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