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男女恋爱自由。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形成婚姻关系,成为夫妻。那么,对强迫婚姻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现在就让我们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如何惩治强迫婚姻罪
强迫婚姻罪又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通常是指男女双方的父母不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强迫当事人结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婚姻、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第二,强迫婚姻罪最重要的犯罪特征是其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本罪。它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宗族、通奸者、情妇和受害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人。他们大多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父母,而其他人一般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往往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其次是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也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另外,如果丈夫因为妻子离婚而殴打妻子,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作为本罪论处对象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因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必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对人身权利的暴力只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手段。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手段公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不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但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之一是不允许被害人与自己所爱的人结婚;有些受害者被迫与人结婚;一些人强迫受害者不要再婚或离婚。犯罪动机是多方面的:如父母、亲属出于对金钱和权力的贪欲而进行干预;为维护封建旧俗,不得再婚;因为传统的封建思想认为孩子的婚姻应该由父母来安排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而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客观方面的情节,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拟结婚、离婚的人实施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行抢劫等身体胁迫,在客观方面,本罪首先表现为利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暴力行为,即捆绑、殴打、禁闭、抢劫等暴力行为。只有不使用暴力的干涉不构成本罪;仅干涉暴力威胁不构成本罪;暴力情节极其轻微(如扇耳光)的,不能认定为本罪暴力;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如果受害人受到一次或多次暴力的严重伤害,应以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主要表现为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这里某人包括行为人和第三人。暴力不是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不使用暴力,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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