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债券市场是指由国际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所形成的金融市场。具体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组织国际债券的发行和认购。流通市场安排国际债券的上市和买卖。这两个市场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国际债券市场。
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2、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3、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4、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等(如有);
5、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如有);
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8、债券受托管理人;
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10、承销方式;
11、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5、资信评级机构;
6、债券受托管理人;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8、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9、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10、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11、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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