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大家可以通过资本认缴的方式设立公司,取得公司股权,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某些人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或认购股权。虚假出资,是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虚假出资的人是否拥有公司股权,涉及到其本人、公司、其他股东乃至债权人的利益。
虚假出资是否拥有股权,对内对外有不同情况
股权一般是指股东权利,如分红、参加股东大会等权利。至于虚假出资是否拥有股权,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相应规定,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般根据实际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在出资协议中认购了出资份额,相对人有充足理由相信该违约人已实际出资,从而相信公司的实力,愿意与之交易。因此对外而言,应当确定其股东资格地位,加强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对内而言,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增加了困难,并且未真正出资,也就是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不应该承认其股东资格。
此外,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清偿债务责任。
1、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其他股东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责任的,如支付违约金等。
2、公司可以要求充实出资,甚至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来说,应该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公司当然可以要求充实出资,甚至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股东清偿债务。原则上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既可能得不到股权,又要承担大量的法律责任,建议在设立公司或认购股权时,不要出现虚假出资行为,后果往往得不偿失。要是因虚假出资惹上纠纷,最好尽早想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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