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有权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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