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该程序称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使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该项技术也不构成侵权。因此此程序也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常见程序之一,从理论上讲,专利被质疑,并处于专利局的一个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后认定专利确实无效,那么被告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似乎会从实体上影响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结果,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似乎确实需要中止诉讼。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并不是法院中止程序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是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其专利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因此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涉案发明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无需中止审理。本文涉案发明虽然处于无效宣告复审阶段,但法院认为其与案件审理无实质关联,驳回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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