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有撤销权。要约人的撤销权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在被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很容易损害被要约人的信任利益,因此法律必须限制这种权利的行使,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法律效力应限于要约生效的框架,因此要约的撤回不能属于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人有权利要求该自己的要约人包括哪些?
要约人的权利: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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