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2013年4月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一、北京社保补缴单位操作步骤:
1、单位如需申请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的请先到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否则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将报盘文件存入U盘;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U盘、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业务岗办理补缴手续;
4、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及支票或银联卡到五险财务收款岗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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