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
时间:2023-04-21 19:23:26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欠下1万承包款多次催讨无果

几年前,韦某和朱某合伙买了一台挖机一起在安徽合作做生意。2007年,朱某承包下了挖机,每年要交给韦某1万元的承包款。2008年2月,朱某给韦某写下了一张欠条,表明自己欠对方1万元挖机承包款。2008年4月,两人又从安徽回到了海盐。

眼看着1万元欠款即将到期,朱某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韦某多次打电话催讨,但朱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0年2月,朱某依旧分文未付。无奈,韦某拿着当年朱某写下的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簿公堂原被告各执一词

韦某本以为欠条在手,证据确凿,朱某一定会还清欠款。哪里想到,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付款凭证,称1万元欠款项早在2008年12月就还清了,付款凭证上还有韦某领取1万元钱款的签字。韦某在看到朱某提供的凭证时,承认上面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但是上面的款项是第三人俞某付给他的挖机劳务费。

当问及签下付款凭证时的一些细节时,韦某表示上面的文字和金额都是俞某写的,并能清楚地说出当时的时间和地点。而朱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称自己是当面亲手把1万元交给韦某的,而至于凭证上的内容是谁书写,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朱某不是“不知道”,就是“记不清”。

关键证人证实付款凭证与欠款无关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本案的关键证人就是俞某,于是法院就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向俞某核实,俞某的说法与韦某相吻合:付款凭证是由俞某填写的,1万元也是俞某支付的挖机工作时间款,即为挖机的劳务费用。

另外,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朱某所举的付款凭证在形式上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收条,而是在事先有印刷好的文本中填写形成的。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的两次开庭中对付款凭证的相关细节表述清楚,而朱某对韦某持有的欠条也并无异议。因此,法院支持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韦某挖机承包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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