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亮点有哪些
亮点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亮点2:加强特定标识监管
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亮点3: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亮点4:特殊食品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5: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亮点6:全面加大处罚力度
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7:提供场所要受罚
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8:重拳整治虚假广告
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9: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亮点1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二、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新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条件
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这个前提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中,只有经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才是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属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经营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3、最后,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是免除十倍赔偿的但书规定,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法律空白区。
简单来说,判断标签、说明书的瑕疵是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应当视标签、说明书所传递的错误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判断。
除上述三个要件以外,本条第一款中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了。因为有观点认为,在这一表述中的受到损害的才是十倍赔偿的最关键要件。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损害,则十倍赔偿根本不成立。而对受到损害的认定则是比瑕疵认定更为复杂的一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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