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伤残鉴定机构给出的伤残等级,在民事赔偿中,是遭受伤害的伤残人员获得相应补偿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不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在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是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不同,侵害人受到的处罚不同。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伤残等级评定后,可能需要赔偿以下内容: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1、鉴定目的不同,伤情鉴定通常是为了确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残鉴定通常是为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鉴定的委托人不同,伤情鉴定通常是由办案机关进行委托(例如公安机关),一般不收费;伤残鉴定是由受害人委托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
3、鉴定依据标准不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大类;伤残鉴定根据事故原因不同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例如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区别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两者之间的区别: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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