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不能单方质押,《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合作作品著作权的知行使包括这样几种情况: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行使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行使的,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要通过协商一致来行使,不能协商一致,道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可以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转让的权利必须要合作作者都同意的时候才能行使。
一、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
合作作品在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发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二)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三)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民法典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二、能否限制作者的署名权
可以限制作者的署名权,行使限制如下: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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