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时间:2023-03-28 14:43:10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公司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保证责任种类有哪些

保证责任种类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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