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客车撞上国槐树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树木被撞后已生枝芽,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树木损失费及养护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工业开发中心诉称,2008年10月初,石某驾驶小客车将该工业区养护5年的国槐撞倒至树木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局现场判定石某负全部责任。现要求石某赔偿树木损失费2000元以及养护树木五年的误工费2000元。另外石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石某辩称,我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到过现场,撞倒的树木已经发芽,没有死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石某驾驶小客车与路旁的树木相撞,造成树木损坏。经顺义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石某负全部责任。被撞树木为国槐树,所有权人是原告。事故发生后一周,原告派人将被撞树木扶起,现该树已生枝芽。原告在审理中亦承认被撞树木已发芽。
法院认为,原告被撞树木没有被撞死,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费及5年的养护误工费不能成立。由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树木被征地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每三年制定一次标准并向人民公开,并且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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