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案件律师提出符合什么条件
时间:2023-02-28 18:32:34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势力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

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如你所述,A君4个儿子的行为不属于黑恶势力;

二、A君4个儿子及其妻子的行为须具体分析:

1、A君大儿子,未经A君授权签字私自将资金挪用,与其他兄弟投资成立别的公司,其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现A君的4个儿子先是劝A君退位,把公司股份让出来分给他们;劝退不成便出手打A君结果把打断了A君助手的一只手”,打断了A君助手的一只手,如果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造成轻伤的,法定刑3年以下,造成重伤的,法定刑3-10年;

3、“将A君房子、私人办公楼实施撬门,并拿走多年的账本和部分现金”,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及盗窃罪;

三、综上所述,A君4个儿子及其妻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A君及其助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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