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进行资产清算的,如果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不需要什么资质。如果法院指定清算组的,需要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集体性质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盖章,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企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加盖公章)。
5、公安部门出具的《印章缴销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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