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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