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有以下三点: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区公安分局查处3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
南区公安分局查处3起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
10月25日零时许,南区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巡至南区双龙路段时发现一名骑助力车的男子形迹可疑,经盘查发现,该嫌疑男子赵某身上携带一把管制器具匕首,经查证给予赵某罚款处罚并收缴匕首一把。
10月26日19时许,违法人员李某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开山刀,从我市西区沙朗坐车到南区城南客运站,准备报复他人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证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管制刀具开山刀一把。
11月7日9时许,违法人员容某伙同另一名同伙(在逃),窜至南区环城市场后面停车场处,利用弹簧刀剪断汽车电线,盗走一块汽车电池,逃离现场时,容某被群众及公安人员抓获。经查证对容某盗窃事实给予行政拘留十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弹簧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十五日,收缴弹簧刀两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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