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履行的合同可以部分解除吗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所以,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可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解除后能否确认无效
不能。因为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是两个概念,合同解除不代表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时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条款还是有效的。即合同解除时,根据原合同约定,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内容,还是要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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