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二、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为人上交,说明认罪态度良好。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特点
(一)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
(二)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三)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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