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算坐牢刑期。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如果是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刑期,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1、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到侦查终结时止。
2、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要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
但是,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
(2)四类特殊案件:在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多长?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
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但现在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此次延长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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