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了履行外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自9月15日起,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从此,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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