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被抓,或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公安机关会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理论上卖淫嫖娼最轻的处罚不是拘留,而是罚款。
至于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一般来说要根据各省自己制定的裁量基准进行认定。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脚淫、胸推等方式卖淫的;(三)行为人系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初次卖淫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换言之,如果存在上面这些“情节较轻”的,可能进行罚款而不是拘留。
刑事拘留最长37天,37天后必须释放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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