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4.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程序
1.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文件的审查,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组织办理,报省政府领导决定。具体程序为:
(1)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省政府办公厅;
(2)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发送原文件起草机关;
(3)原文件起草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4)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收到原文件起草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5)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省政府领导作出决定后次日内,将审查意见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决定函告规范性文件转送机关或申请人。
2.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文件的审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并作出审查决定。具体程序为:
(1)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文件制定机关;
(2)原文件制定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原文件制定机关的初审意见后,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4)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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