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64号
【发布日期】1997-10-23
【生效日期】1997-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国税发[199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送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轻工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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